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拓展和保险经营业范围的扩大,各种新类型的保险也不断涌现。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随着其交易领域深度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也日益凸显。但由于保险公司在营运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这使得保险诉讼纠纷日益增多。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从统计情况看,保险公司败诉率很高,其中反映出多方面问题,保险活动有待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保险诉讼纠纷日益增多,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而保险立法又较为原则、抽象,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时常面临法律难题,这成为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
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的审理案件情况看,此类案件调解成功率较低,而在判决结案中,又以保险公司败诉居多。
基本情况
□受案数逐年增长
2005年至2007年,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保险纠纷案件共计43件,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05年受理8件,2006年受理13件,2007年受理21件,占当年受理民商事案件总的比例分别为0.7%、1.33%、1.97%。今年上半年已受理15件,占同期受理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2%。
□受案类型多样化
保险纠纷案件的类型较为多样,其中财产保险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达43.08%。近年来,保证保险案件增多,所占比例为12.31%,而人身保险案件所占比例最少。
财产保险纠纷案件主要分为三类,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及企业财产保险纠纷,其中涉及机动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占财产保险总数的72.26%,而保证保险案件均涉及银行与保险公司机动车辆贷款保证纠纷。
□调解成功率较低
保险纠纷调解结案的数量较少,仅有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比率较低。撤诉案件3年来的绝对数量没有变化,撤诉率则呈逐年下滑的趋势。这反映出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调解工作的效果不显著。
□保险公司多败诉
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公司的败诉几率较高,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其中2005年判决4件,保险公司败诉3件,败诉率为75%;2006年判决6件,败诉4件,败诉率为66.7%,2007年判决13件,败诉10件,败诉率为76.9%。
保险公司因何陷泥淖
■该说不说埋隐患
在司法实践中,凡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并因此引发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诉讼时,被保险人一般都会引用保险法第十八条关于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义务的规定,主张保险人援用拒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此时,保险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对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但是,保险人的经办人员或代理人在承保过程中实际上很少进行说明,即使确有过相关的口头说明,也难以举证。因而,法院往往会认定保险人援引拒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并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基于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该规则也引起了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的重视,但有不少保险公司仍然甘愿冒这一法律风险,而不去对责任免除条款作任何说明。尤其在我国引入了保险代理人制度以后,保险业的告知义务问题显得更难以控制。因为代理人的佣金直接与其销售的保单数量挂钩,所以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的驱动,在销售保单时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而对保单的免责条款却轻描淡写,甚至根本不提及保单免责条款的内容。这些问题为保险人在保险纠纷诉至法院后保险人败诉埋下了隐患。
■不愿调解有内因
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低,有其机制上的原因。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往往设置了复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规定,在经办、复核、查收、审批上都由不同的人员负责。理赔一线从业人员受公司内部理赔机制限制缺乏参与调解的内在动力。出险人及诉讼代理人没有权限单独确定理赔和解数额,而且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的承担,出险人及诉讼代理人缺乏调解的内在动力,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倾向于以法院判决形式解决保险纠纷中的普遍问题。
同时,保险公司高层因顾虑接受调解会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类型案件上集中被诉而往往不愿调解。保险纠纷容易产生群体性效应,投保人是否选择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会基于投入成本、败诉风险与诉讼收益的权衡比较而作出决定,判决能以非此即彼的方式确定案件当事人谁胜谁败,在某一类保险纠纷上,先前投保人败诉自然会使后续保险事故投保人顾虑提起诉讼是否会取得诉讼收益,反之,若采取调解方式,因调解方式并无明确输赢,投保人在多数情况下都会得到一定赔偿,能够获得一定诉讼收益的“心理确定”就会坚定投保人的诉讼选择,于是,这样会引起保险公司在同一类型案件上被大量起诉的多米诺效应。虽然判决败诉赔的要比接受调解赔的多,但可能不赔一分钱的侥幸心理促使保险公司高层不愿调解。
刘潺潺 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23日/第0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