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此类取得票据者均可主张直接恶意抗辩。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社区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 & E-mail:xincheng@goodlawyer.cn lawyer@xinchenglawyer.com 联系信息:021-62116500 62111009 62117099 62118099 62111909-8061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www.jinrongfa.com 中国金融法律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