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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挂失止付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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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4-28 20:19:41 |
我国有关挂失止付的规则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挂失止付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的挂失止付人为失票人,即丧失票据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一般而言,失票人可以有四种:①票据权利人,即原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②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③已作成票据的出票人和已完成背书的背书人;④有待于成为票据权利人的空白票据或空白背书的持票人。
(2)可以挂失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3)挂失人的应办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应办理的手续包括: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②由失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签章;③将挂失止付通知书交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4)付款人的应办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失票人交来挂失止付通知书后,付款人应办的手续包括:①查明挂失票据是否已付款,如尚未付款应暂停支付;②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的12日内停止向挂失票据付款,超过12日期限并且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可以恢复对挂失票据的付款,并不再承担责任。
(编辑:刘胜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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