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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协议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6-3-9 12:56:54

 

委托人(出资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股东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按中国石化集团分流改制政策所得的补偿补助金共计

   元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并代为持有其相应股份。

二、委托财产的交付:受托人的委托财产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验资后,即视为委托人已向受托人交付。


三、委托期限:上述委托期限为三年,除因下列原因,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得解除委托协议。

1、委托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托人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受托人不正当履行委托义务,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4、新公司因故解散并依法清算完毕。

委托人与受托人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委托协议,经股东会讨论同意,委托人可再与其它股东代表签订委托投资协议。

四、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享有该委托财产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包括该委托财产的分红所得及其他收益,以及新公司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分配所得等投资权益。

2、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知情权,包括该项委托财产所对应股权的运作和保值增值情况,股东会决议情况及新公司财务情况,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每季度通报一次。

3、受托人作为新公司股东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应就其受托持股的份额,先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书面备案,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意见进行表决。但股东会第一次会议的议题表决由受托人集中多数出资额人的一致意见进行。受托人作为股东代表应将每一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向委托人作书面通报。

4、本协议生效期间,受托人不得再将所受托的财产转委托给其他人或擅自转让给他人。

5、受托人不得以委托财产进行担保、抵押等民事活动。

6、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即受托人不得就此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收取报酬。

7、受托人不对委托人的委托财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即委托人不得就委托财产投资于新公司的盈亏,要求受托人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8、在新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委托人不得抽回受托人代为持有的新公司相应的股份(出资),但可以依公司法的规定转让。

五、受益人:委托人指定本项委托财产的受益人为

1、委托人本人( )

2、委托人的法定继承人( )

3、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 )。


六、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提请岳阳市人民法院裁决。

七、本协议到期后,如无特殊情况,应续签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一份,新公司和公证机关各存档一份。


九、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后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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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金世永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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