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问题探讨
1“不合格查品”的认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此外,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也对产品的质量做了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属于不合格产品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如何处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规定,“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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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高,资深律师,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管房地产、刑事辩护业务,办案经验丰富。业务专长:房地产、刑事辩护、公司和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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