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 署名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三)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五)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但是,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对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的权利;
(九) 依法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受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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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厂,执业律师15年,经验丰富,现为金世永业(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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